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壢簡字第394號
原 告 A女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女之父
A女之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
被 告 甲男
訴訟代理人 林思潔
被 告 乙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1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105年7月5日 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上述民事案件雖尚未終結確定,然查本件原告以其對被告甲 男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權,而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 行為,就原告是否確對被告甲男有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債權 存在,為本院得自行審認之事項,尚非民事訴訟法第182條 第2項所定之先決問題。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