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51號
SJEV,112,重小,251,2023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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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5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 告 程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有 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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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