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司簡調字,112年度,23號
SJEV,112,重司簡調,23,202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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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司簡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百祥


相 對 人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前揭規定準用於調解程序,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前簽立材料買賣合約書,由聲請人 向相對人訂購系爭貨品,因相對人有遲延、不完全給付之情 事,致其受有損害,爰聲請本件調解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訂立之材料買賣合約書第5條約定:「…如有訴 訟必要,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是兩造合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 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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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