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339號
SJEV,111,重簡,339,2023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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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339號
上 訴 人 賴士豪


被 上訴人 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育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8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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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昇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