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52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管禮
蔡明軒
被 告 鄭漢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
112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壹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三,其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8月15日13時52分許,駕駛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000○00 號前時,因倒車不慎,致碰撞適於後方停等紅燈由原告所承 保、訴外人葉哲宏所有且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經送修後,計 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387,585元,經原告依保險契 約給付上開修復費用,是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已取得代位求 償權。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87,5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被告於前開時、地駕車因倒車不慎,致撞擊於後方 停等紅燈之系爭車輛,系爭車輛因而受損等事實,業據提出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暨初步分析 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估價單、統一發票及行 車執照等件資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林口分局調取本件車禍事故資料核閱屬實,有該局111年11 月4日新北警林交字第1115412001號函暨所附道路交通事故 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調查紀錄表 、事故現場照片等件附卷可稽,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 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另被保險 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 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 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 金額為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及保險 法第5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 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 第1項亦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經查,系爭車輛係 於109年6月(推定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佐, 至110年8月15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2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 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 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1月者,以1月計,是系爭車輛之使用期間應以1年2月計 ,又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387,585元(含零件費用351,675元 、工資費用35,910元),有估價單暨統一發票附卷可參,更 新零件之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 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自用小客車 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則扣除折舊後,原告得 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208,260元(計算式如附表)。此外, 工資費用35,910元毋庸折舊,是原告得請求系爭車輛之修車 費用共計244,170元(計算式:208,260元+35,910元=244,17 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尚乏所據。
六、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244,1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1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七、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351,675×0.369=129,768第1年折舊後價值 351,675-129,768=221,907第1年2月折舊值 221,907×0.369×(2/12)=13,647第1年2月折舊後價值 221,907-13,647=20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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