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2516號
SJEV,111,重簡,2516,202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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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簡字第251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
被 告 謝保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2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6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30萬元,約定自110年6月25日起至116年6月25日止 ,按月攤還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 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75%浮 動計息(目前為1.92%),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詎 被告自111年9月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289,222元,及 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獲 置理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授信約定書、催告函 、郵政回執、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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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