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202號
原 告 李柏霆
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銘正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二、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光頭男子之姓名、住居所、戶籍謄本(記
事欄不可省略),俾利本院確認被告身分及送達。
三、原告並應就上開補正一併提出一份記載完全之民事起訴補正
狀,且除提出於本院者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
規定,應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
。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並補正上開事項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芊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