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票據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1年度,1681號
SJEV,111,重簡,1681,2023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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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1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張月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票據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1,901元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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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五心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義坤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