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3858號
SJEV,111,重小,3858,2023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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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385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宗柱
被 告 許壬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111年度桃小字第1883號),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6,664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
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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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