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1年度,2609號
SJEV,111,重小,2609,2023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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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609號
原 告 張家祥

訴訟代理人 郭芳貝
被 告 東村時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雅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肆佰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柒拾參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許詔淵變更為葉 雅玲,有東村時上公寓大廈第9屆第1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及新北市三重區公所民國111年8月10日新北重工字第1112 155365號函在卷可稽,並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查無不合, 應予准許。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2,000元;嗣於111年11月29日言詞 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44,500元,核屬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東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禧公司) 為新北市○○區○○街00號(下稱45號房屋)、45之1號房屋(下稱 45之1號房屋,與45號房屋合稱系爭2房屋)之所有權人,為 東村時上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東禧公司前委託原告管 理系爭2房屋,原告亦將45號房屋出租予訴外人賀俊燁。被 告為東村時上公寓大廈之管理委員會,卻未就社區內共用污 水管線善盡管理維護之責任,致污水管線內污水於110年12 月10日自系爭2房屋廚房及廁所之排水孔溢出(下稱本件溢水 事故),並溢至系爭2房屋之客廳及臥室,造成系爭2房屋之



室內裝潢傢俱毀損、承租人賀俊燁之個人物品亦為受損。而 東禧公司因本件溢水事故受有裝潢傢俱修復費用26,000元之 損害、賀俊燁之個人物品損失達3萬元、原告亦支付疏通共 用污水管線費用6,000元,又東禧公司業將上開對被告之損 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原告另同意賀俊燁之上開損失以租 金12,500元為抵扣,取得賀俊燁對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故被告應賠償原告計44,500元(計算式:26,000元+6,000 元+12,500元=44,5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 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500元。二、被告則以:系爭2房屋浴室為竣工後由原告自行加蓋,且本 件起因係45號1樓屋內排水孔堵塞,本不屬於公共區域,原 告不應將維修過程中敲開馬桶及污水溢出造成之損害歸咎被 告,又事後被告有請廠商進行污水幹管路疏通並以管內TV檢 視,未發現有嚴重堵塞之情況,顯見被告已善盡管理之責, 原告請求被告賠償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 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 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 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 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 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3條第4款、第1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同條例 第36條第2款復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 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是公寓大廈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修繕、維護、管理乃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 會之職務,自無疑義。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 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 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 代回復原狀,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 項亦有明定。
 ㈡原告主張東村時上公寓大廈共用污水管線阻塞,導致整棟污 水逆流,而自系爭2房屋廚房及廁所之排水孔溢出等節,據 其提出系爭2房屋溢水照片為證,又證人許家哲於本院言詞 辯論程序中亦證述:我是一成衛生工程行之師傅,110年12 月11日有至東村時上公寓大廈疏通排糞管,先至45號房屋勘 查,見整間都是穢物,後至廁所查看,排糞管及馬桶都有冒



出糞水,當時有疏通浴室排水管但無果,後來就拆馬桶通排 糞管,通了近75至80公尺才疏通完成,糞水就沒有再冒出, 而通10公尺左右就會到公共管線,故75至80公尺之長度自屬 公共管線之位置,本件溢水事故之成因是公共管線阻塞,阻 塞原因則係大量濕紙巾塞在公共管線內,濕紙巾係自何處投 入無法判定,同棟住戶都有可能等語明確(見本院111年11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堪認系爭2房屋所在該棟共用污水 管路在地下1樓處堵塞,致社區住戶使用之污水經由共用管 線自系爭2房屋廚房及廁所排水孔溢流至系爭2房屋內。又共 用污水管線屬公寓大廈之共有部分,揆諸前開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之規定,被告即負有管理及維護之義務,以避免發生共 用污水管線堵塞致污水逆流造成損害,惟被告疏未注意及此 因而發生本件溢水事故,是被告就共用污水管線之管理維護 義務應有缺失,堪可認定。被告固辯稱系爭2房屋之浴室為 竣工後方由原告自行加蓋,惟未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從憑採 。
㈢被告本件溢水事故既係被告未盡管理及維護之義務所肇致, 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自屬有據。茲就 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說明如下:
1.系爭2房屋修復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本件溢水事故造成系爭2房屋室內裝潢傢俱毀損, 修復費用各為13,000元,合計26,000元,並經東禧公司將上 開債權讓與原告等節,業據其提出光美工程有限公司報價單 2紙、債權讓與證明乙份為證,被告對於45號房屋修復費用1 3,000元並不爭執,惟稱系爭45之1號房屋受損情形並非嚴重 ,原告請求相同金額之修復費用並不合理云云。惟參以45之 1號房屋之室內污損照片,可見該房屋浴室、廚房地板均有 穢物,且客廳及房間牆面亦有水痕,可見事發時污水溢散範 圍擴及浴室、廚房、客廳及房間,是45之1號房屋修復估價 單所示牆面油漆、壁紙更換、清潔修繕等項目均屬必要,又 修復金額13,000元並未逾市場行情,是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 爭2房屋之修復費用計26,00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2.疏通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支出疏通共用污水管線之費用6,000元,亦據提 出一成衛生工程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乙份為證,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是原告此部分請求,自屬有據,亦應准許。 3.物品受損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本件溢水事故另致45號房屋承租人賀俊燁個人物品 受損,經原告同意賀俊燁扣抵租金12,500元,取得賀俊燁對 於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等節,固據提出受損物品金額說明



賀俊燁簽名之租金計算表各乙紙為證,惟被告辯稱賀俊燁 受損物品中之精油係以玻璃瓶裝,外包裝紙盒污損並不影響 其使用,且賀俊燁從事精油販售之業務,應有合作廠商重新 包裝,故原告全額請求精油費用顯不合理等語。經查,依原 告所提出受損物品明細以觀,精油污損24瓶,每瓶1,200元 ,計28,800元;浴巾污損4大條,每條200元,計800元;保 久乳污損2箱,每箱259元,計518元;泡麵餅乾300元;廚 房紙巾1包99元,其中浴巾、保久乳、泡麵餅乾、廚房紙 巾污損部分,未據原告提出任何受損照片以資佐證,自無法 知悉是否確有污損及不能使用之情形,是原告此部分受損費 用之請求,難謂有據;又精油部分,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污損 照片,見均係以玻璃瓶密封盛裝,黏貼標籤再以紙盒包裝, 是該精油固因本件溢水事故而污損,更換標籤、紙盒外包裝 應可回復原狀,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當事人 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 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審酌精油標 籤、紙盒外包裝重製之成本、暨重新黏貼包裝之人力費用, 認每瓶之整新費用應以100元計算,是上開精油回復原狀費 用應計2,400元,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4.綜上,被告應賠償之金額合計34,400元(計算式:26,000元 +6,000元+2,400元=34,400元)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34,4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 證據,均核與本件判決所認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再加 論述,附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79條 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由 被告負擔773元,其餘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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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