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建簡字,110年度,38號
SJEV,110,重建簡,38,2023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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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建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廷宇


訴訟代理人 黃聿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慧姿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0,21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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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