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補字第737號
原 告 太源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雅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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