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鳳簡字第525號
原 告 林奕成
被 告 謝侑庭
劉宜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下午三時三十五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待調查事項,需再開言詞辯論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