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規約無效及不當得利及侵權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訴字,111年度,16號
KSEV,111,雄訴,16,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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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訴字第16號
原 告 張家瑋
徐惠珠
林莉蓁
陳俊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文進
被 告 宏光七賢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規約無效及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 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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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