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88號
原 告 單立平
被 告 鍾祥鳳
李宗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祥鳳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