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2231號
KSEV,111,雄補,2231,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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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23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訴訟代理人 李曉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沛晴即程慧玲等間撤銷遺產分割行為並回
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21
0元,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
第2 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
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
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
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
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
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訴訟標的
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被告撤銷分割行為並回復原狀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除本
金新臺幣(下同)202,772元,應加計計算至繫屬日即111年
11月24日之利息,茲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
正上述債權金額併陳報計算式。
二、另請原告補正本件起訴狀聲明第一項被繼承人程天中(程沛
晴即程慧玲Z000000000之父)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補正起訴狀聲明被告程○○之姓名、年籍資料;若有本
件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於書
狀載明全部遺產為訴訟標的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暨按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三、提出全部遺產(不動產部分含高雄市○鎮區○○段○○段00號建
號、高雄市○鎮區○○段○○段000地號)之土地及建物第一類登
記謄本、權利人姓名請勿遮掩)、歷次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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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