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2137號
KSEV,111,雄補,2137,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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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2137號
原 告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思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冠忠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7,1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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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藝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