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954號
KSEV,111,雄補,1954,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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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954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被 告 沈倫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634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30元。因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送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超過期限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紫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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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