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1年度,1684號
KSEV,111,雄補,1684,20221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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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國禎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
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
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
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價
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
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判意旨可參),而債權人提起撤銷
詐害訴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
,亦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
案第17號研討結果足參。
二、經查,原告以其為被告張國禎之債權人地位,訴請撤銷被告
間就被繼承人李靜花所遺留即高雄市○○區○○○段000000000地
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
段第401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權利範圍全部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
房地)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將系爭房地回復由全體繼承人
公同共有。依前引規定及說明,截至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日
止,原告依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53094號債權憑證(下稱
系爭債權憑證)對張國禎之本金及利息債權總額經其陳報為
15萬6,948元(計至起訴時即111年9月2日)。又因系爭土地
之公告現值為257萬2,500 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52,50
0元/㎡×面積49㎡×權利範圍1/1=2,572,500 元),被告張國禎
就系爭土地之應繼分價額為64萬3,125元【計算式:2,572,5
00元×張國禎之應繼分1/4=643,125元】。雖本件系爭房屋現
值原告未為陳報,惟就本件系爭土地之價額已高於原告主張
之債權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萬6,94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
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崔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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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