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439號
KSEV,111,雄簡,2439,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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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39號
原 告 莊月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月卿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原告提起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111年度交簡附
民字第73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496,
690元,其中財物損失19,720元部分,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
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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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