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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2413號
KSEV,111,雄簡,2413,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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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2413號
原 告 陳銘澤即富鑫商行

被 告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河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1年11月9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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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河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