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11年度,1707號
KSEV,111,雄簡,1707,20221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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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707號
上 訴 人 林組平

被 上訴人 林映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映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1年11月2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45,061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15,5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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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