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3149號
KSEV,111,雄小,3149,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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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3149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黃俞鑫
被 告 林誠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侵權行為地在台南市官田區,有台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 局道路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附卷可參,而被告之戶籍地 設在雲林縣,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 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本院逕依職權移轉管轄,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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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