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電信費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3018號
KSEV,111,雄小,3018,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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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301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陳妙貞
被 告 張宏彬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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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