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8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靜怡
被 告 曾文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月1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伍仟元自民國一一一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捌萬捌仟捌佰陸拾元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