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2808號
KSEV,111,雄小,2808,2022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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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80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朱品蓁
董瓊雲
被 告 黃家新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住○○市○○區○○里0000鄰○○○○巷00號」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記載,應更正為「住○○市○○區○○里000
鄰○○○○巷00號」、「逾期超過六個月且在九個月以內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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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