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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2701號
KSEV,111,雄小,2701,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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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雄小字第2701號
原 告 洪兆陽即美邦one more社區管理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何彥亨
被 告 歐佳鴻


訴訟代理人 歐程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1月30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或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 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第2 款、第3 款規 定甚明,此一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亦有準用,同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 :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946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本院卷第9頁)。嗣於審理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8 7,892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5 ﹪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261頁)。審酌變更前、後均 係基於同一基礎事實,請求金額之變更亦屬擴張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故其所為訴之變更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美邦one more社區內高雄市○○區○○○路000 號12樓房屋( 下稱系爭房屋)之使用權利人,被告自民國110 年9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積欠管理費共 87,892元未清償, 爰請求被告給付之。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7,892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答辯:
 ㈠甲乙雙方於買賣合約書裡第65頁簽訂住戶管理規約執行辦法 ,成立管委會,本應依照規約執行。此合約簽約時經律師見 證,若當時合約註明是管理負責人,本人因不懂什麼是管理 負責人,所以就不會買這房子。
㈡應無管委會所以採購財務均由一人掌握,無人監督,況且管 理負責人不知是何方人士,有沒有案底,全體住戶從未見過 ,住戶會議也從未出現過,到時候會不會捲款落跑。 ㈢因大樓管理法第28條,所有權人需達半數方可成立管委會, 目前只有15戶,未達1/4,明顯違法。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本件請求,業據其提出系爭房屋使用權利人契約書、公 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高雄市鼓山區公所備查函、高雄 市政府工務局函、存證信函、住戶管理規約、110年度第2次 區分所有權人(使用權利人)會議記錄、銀行存摺明細(本 院卷第11、75-83、161-257頁)為證,並有本院職權調取之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鹽埕地政事務所111年9月7日高市地鹽登 字第11170586600號函暨所附建物登記謄本資料附卷可佐( 本院卷第135-137頁),經核屬實,則原告自得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住戶管理規約請求被告給付管理費87 ,892元。至被告雖辯稱:依住戶管理規約執行辦法,應成立 管委會,本人不懂什麼是管理負責人,不知是何方人士,有 沒有案底,全體住戶從未見過,住戶會議也從未出現過,到 時候會不會捲款落跑云云,惟姑且不論被告前揭所辯是否屬 實,依前所述,本件美邦one more社區管理負責人於110年 間已合法組織成立,且於110年9月23日亦已依法定程序申請 報備,又於110年10月15日管理負責人王台光辭職,並推舉 洪兆陽為新任管理負責人,有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及 高雄市鼓山區公所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75-77頁),故被 告依上揭抗辯當屬無稽。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及住戶管理規約,請 求被告給付87,892元元及自111年5月28日(本院卷第93頁)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 費用額為1,000元。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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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