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股利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11年度,2122號
KSEV,111,雄小,2122,202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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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小字第21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咸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玉聰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對本
院民國111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69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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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橙姑娘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