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1年度,191號
KSEV,111,雄司補,191,2022121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羅利派普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金生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1,468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調
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1/1頁


參考資料
名鹿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