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司補字,111年度,185號
KSEV,111,雄司補,185,2022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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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謝治國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秀美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陳報因調解所有之利益,致調解標
的價額不能核定,則本件調解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
益額數加十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調
解聲請費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
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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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