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司補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施陳碧蓮
滕陳美人
蔡陳美桂
陳天明
陳天恩
前列施陳碧蓮、滕陳美人、蔡陳美桂、陳天明、陳天恩共同
代 理 人 施秀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俊傑、陳佑任、陳邱素真、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間終止租佃契約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6,8
47,395 元,應徵聲請費5,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5,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