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小字,111年度,132號
MKEV,111,馬小,132,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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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馬小字第1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許容瑄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馬小字第13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於111年12月28日下
午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立祥
書記官 林映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077元,及就其中新臺幣50,708元自民國111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映君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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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