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蔡育盛即蔡良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通知函, 經郵務機構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嗣經本院於111 年度司執 字第632 號執行案件函請警局協查相對人蔡育盛即蔡良誠未 實際居住戶籍址,是相對人去向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 送達,並提出相對人戶籍謄本、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 年 度司執字第79868 號債權憑證、信用貸款契約書、債權讓與 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書、郵局退件信封、本院111 年度司 執字第632 號裁定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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