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馬公簡易庭(民事),馬勞補字,111年度,1號
MKEV,111,馬勞補,1,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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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馬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顏偉羣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
新臺幣(下同)131,644元(含工資44,461元、加班費72,072元、
資遣費11,583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3,528元),原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1,440元,惟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暫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元(計算式:1,440元1/3=480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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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磐石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