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759號
FYEV,111,豐補,759,2022122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59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錢佳瑩律師
上列原告因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榮寬等間發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41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80,801元,應徵裁判費5,29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7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