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豐補字第757號原 告 林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慧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應徵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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