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741號
FYEV,111,豐補,741,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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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41號
原 告 鄧碧如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蕭意霖律師
被 告 鄧錦唐鄧瑞楊之繼承人

鄧慶泉鄧瑞楊之繼承人

鄧東梁鄧瑞楊之繼承人

游美玉鄧瑞楊之再轉繼承人

鄧孟杰即鄧瑞楊之再轉繼承人

鄧卉羚即鄧瑞楊之再轉繼承人

鄧佩君鄧瑞楊之再轉繼承人

鄧沛嫺鄧瑞楊之再轉繼承人

黃湘喻鄧瑞楊之代位繼承人

黃文彬鄧瑞楊之代位繼承人

黃新越即鄧瑞楊之代位繼承人

鄧阿靜即鄧瑞楊之繼承人

鄧阿壬即鄧瑞楊之繼承人

鄧禮樟即鄧阿景之繼承人

鄧雪花即鄧阿景之繼承人

鄧惠文即鄧阿景之繼承人

鄧雪春即鄧阿景之繼承人


林鄧水娘即鄧阿連之繼承人

鄧國州即鄧阿連之再轉繼承人

彭鄧富妹即鄧阿連之繼承人

鄧珍妹即鄧阿連之繼承人

鄧妙香即鄧阿連之繼承人

鄧文珠即鄧阿連之繼承人

鄧詩耀即鄧阿連之繼承人

鄧詩權
鄧詩振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錦唐鄧瑞楊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拆屋還地之訴,係以土地
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
價額即市價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
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983號裁定參照)。依前開說明,本件係以土地返
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
,則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648,8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154平方公尺×東
勢區慶安段457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7,200元/平方公尺=2,648
,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本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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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