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11年度,721號
FYEV,111,豐補,721,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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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豐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壯觀帷幕牆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4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302元,應徵裁判費2,760元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6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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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鉅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