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1239號
FYEV,111,豐小,1239,2022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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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239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蘇秋慧
被 告 李悟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453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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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