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11年度,1177號
FYEV,111,豐小,1177,202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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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1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賴登崧
被 告 劉志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000元,及自民國111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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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