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豐小字第106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塗文芳
蔡秉軒
被 告 林嘉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178元,及其中新臺幣28,161元自 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97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 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