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豐原簡易庭(刑事),豐簡字,111年度,611號
FYEM,111,豐簡,611,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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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豐簡字第6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吉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
偵字第454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賴吉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之「同年9月 1日凌晨1時28分許」應更正為「同年9月2日凌晨1時28分許 」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賴吉祥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 被告上開3次竊盜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 罰。
㈡本院審酌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紀錄,素行非佳,仍不知悔 悟,戒慎約束自己行為,復犯本案竊盜罪行,欠缺尊重他人 財產權之觀念至為顯明,參以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所竊物品之經濟價值,及犯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及定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未扣案之睡衣、睡褲、上衣各1件及瓦斯罐3個,均係被告 因犯本件竊盜罪所得之財物,前揭物品既未扣案,亦未實際 發還被害人,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均應依前開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之翌日起20日內,以 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上訴於本院 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主文 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前段(犯罪時間:111年8月5日凌晨1時27分許) 賴吉祥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瓦斯罐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中段(犯罪時間:111年8月8日凌晨2時4分許) 賴吉祥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睡衣、睡褲及上衣各壹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後段(犯罪時間:111年9月2日凌晨1時28分許) 賴吉祥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瓦斯罐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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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