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11年度,154號
HUEV,111,虎簡,154,2022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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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11年度虎簡字第154號
原 告 王麗蓉

訴訟代理人 蔡菘萍律師
被 告 王森永
李牧
訴訟代理人 陳奕妤
林更穎律師
複代理人 宋豐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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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