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487號
HLEV,111,花補,487,202212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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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487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被 告 陳文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本
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94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蔡培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周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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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