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補字,111年度,479號
HLEV,111,花補,479,20221202,1

1/1頁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479號
原 告 謝百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巫松銘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本院
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860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立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