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建簡字,111年度,5號
HLEV,111,花建簡,5,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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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建簡字第5號
原 告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45分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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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