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匯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丹明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2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4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 年11 月11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亭妤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新台幣 發票日 到期日 受款人 001 王振耘、王振猷 6,600,000元 79年7月25日 83年11月25日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