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林瑜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 )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二、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32號裁 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即民國111年7月15日起4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 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自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等 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39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帳號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林津 空白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發分行 00000000000 211,860元 111年5月10日 AK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