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99號
KSDV,111,重訴,199,2022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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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99號
上 訴 人 顏登在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鵬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提起上訴
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611,650元(計算式:美金19萬元×第一審訴訟繫屬
時民國111年5月26日之臺灣銀行即期賣出匯率29.535=5,611,650
,詳審重訴卷頁3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4,957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具狀
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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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