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陳佳德
陳相賓
被 上訴人 陳勇全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43萬1,941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2萬1,808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請上訴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光耀